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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拒执罪案件少 但威慑“老赖”效果好
2022-12-17

他“老赖” 你可以告他坐牢

刑事自诉拒执罪 案件虽不多 但威慑“老赖”效果好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明确拒执犯罪不仅可以公诉,部分还可以“刑事自诉”,对于“老赖”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高度”。到现在9个月过去了,从司法解释后产生的自诉案件的情况看,尽管案件量不大,但对于“老赖”足以起到有效的威慑和惩治作用。

故事

案件判决一年半没执行

要说拒执犯罪“刑事自诉”的规定对于“老赖”的影响,不得不说本市某电视台主持人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执行纠纷一案。

2012年6月11日,孙女士向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在某电视台当主持人的丈夫柴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等。当时他们的小孩不到1岁半。

尽管柴某在应诉时表示,双方系因家庭琐事吵架,不构成家庭暴力,他的经济条件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也更有利,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最终还是认定柴某在家庭生活中对孙女士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及暴力威胁,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综合柴某的家暴行为、双方的工作情况以及从照顾弱者的角度,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小孩18岁,每周六享有探视权;同时柴某应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柴某不认可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给付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内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终审驳回了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孙女士的代理律师杨俊利告诉记者,终审判决于2013年11月便已作出,判决生效后,孙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柴某后来还被列入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杨俊利律师讲,执行案件一拖就是一年半有余,期间孙女士做了很多努力,但始终没有见到小孩,更不知道孩子在哪里。

被控拒执罪后立马履行判决

在法院,涉及孩子抚养权的执行,通常都被列为执行案件中的老大难问题。因为要兼顾孩子的感受,不能生抢。“如果不是司法解释的出台,恐怕这起执行纠纷至今都难以执结。”杨律师说。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杨律师便想试一试,以刑事自诉程序促一促案件的执行,让小孩尽早回到母亲身边。

司法解释公布后不久,孙女士便向朝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责令其将小孩交由她抚养。但由于孙女士当时未提供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证据,且法院认为其控告事项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

杨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不是没有去过公安机关,只是公安机关没有给出答复。由于“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拒执罪刑事自诉法院立案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孙女士又一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给出的回复是,因不了解案件执行情况,无法做出答复,如果柴某的行为确实涉嫌拒执犯罪应由法院移送。尽管没有拿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但这回杨律师录了像。

去年11月,孙女士再次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柴某的刑责,这一回法院受理了。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柴某履行了离婚案判决,将小孩交还给了孙女士。刑事自诉案最终以孙女士撤回起诉而告终。

变化

“坐牢”的威慑力推动了案件执结

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6起典型的拒执罪自诉案件。

河南某地窑厂主郭可存因拖欠18名农民工工资11.8万元,经当地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后两次对郭可存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但郭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刘大龙等民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5年11月,刘大龙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于当天立案。因郭可存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外地被执行人李许东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未被受理,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庭鉴于李许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还有被执行人在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主动答应履行判决,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在拒执罪的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该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杨俊利律师也说,他在代理孙女士的执行案件时切实感受到,当“老赖”面临刑事犯罪指控时,“刑事自诉”带来的威慑力对于案件的执结具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困难

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容易

记者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司法解释后截至目前,北京法院进入刑事自诉程序的拒执案件并未如有些人预想的“会爆发”,相反有是有,却不多,但具体数字高院并未向记者透露。

朝阳法院自诉拒执罪目前也只有柴某案这一起。究其原因,朝阳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付想兵告诉记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些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且没有妨害执行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方面,客观来讲,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是不具备执行能力;另一方面,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要想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此外,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并不算长,刑事自诉程序需要一些证据上的准备,尚需时间。目前,他们手中有一些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执行进展待时机成熟,有可能寻求刑事自诉的途径。

付想兵法官表示,不可否认,拒执犯罪可“刑事自诉”的规定,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老赖”的被执行人来说还是具备相当大的威慑力的。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人需有证据证明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链接

拒执被判刑一年

出狱后今被强执

买房九年,经过法院三次判决和一次裁定,房屋却仍迟迟没有完成过户。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对被执行人史某及其母亲送达了执行裁定,并告知其房屋将被强制完成过户。史某没有表示异议,当场完成了签收。此前因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史某被判刑一年。

2007年,史某的母亲与王震完成了签约,将史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以40万的价格卖给了王震。随后房屋便完成了交付,但因为房本迟迟没有拿到,房屋便一直没有过户。

王震在房屋中居住了四年,但房本下发后史某仍迟迟没有完成过户。于是,王震将史某和其母亲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官司胜诉后,王震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和执行通知后,史某却仍然不为所动。法官多次找史某谈话,希望其主动履行过户的义务,但史某在强制执行期间,竟然又将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并过了户。对此史某明确承认,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不让王震得到这套房产。

因为史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为之,是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故丰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我妈一辈子就这么两套房,我进去一年算什么啊。”对自己服刑的经历,史某并不在乎,反而觉得自己的遭遇很冤枉。在他看来,母亲是因为不识字,才被自己的表哥联合王震所欺骗,签订了卖房合同,自己一家也没有收到房款。

本案的执行法官许秀山表示,像史某这样强硬的被执行人确实少见,在法庭上他也毫不讳言自己拒绝履行的行为,“我们没收到王震一分钱,不想执行法院的判决”。正是因为他这样的态度,法院没有判处其缓刑。

出狱后,史某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为房屋已经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丰台法院履行职权,联合国土资源局和地税局,依照程序强制将诉争的房屋完成过户。虽然史某百般不愿,在买房九年之后,房屋终于将要过户到王震名下。

而经过一年的服刑,史某的态度也不再如之前一般强硬。他表示,接下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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